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牵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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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审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农村改革试验区是中央推进农村改革试点试验的综合平台,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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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管理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和农业基本国情。 要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支持小农生产的关系。 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有大有小。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长期、毫不动摇地坚持。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赋予两级管理体制新内涵,突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有机农业经营。支持小农户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衔接。 政策。

(一)培育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重点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方向和必由之路。 要按照“完善标识、树立示范、扶持普惠、完善服务”的总体要求,启动家庭农场种植规划。 完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重点支持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创办家庭农场。 开展百万户家庭农场创建行动,尽快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将更多中等规模农户纳入家庭农场进行指导和服务。 完善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将所有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纳入管理体系。 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和示范家庭农场考核,通过示范引导,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 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编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建设方案》,开展农民合作社水平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重点清理“空壳合作社”,建立健全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对接。 小农长期以来是我国农业生产的根本,工作中决不能忽视。 在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要统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小农,让小农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振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家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总结推出新经验、新做法,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新模式。 要充分发挥小农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完善“农民+合作社”、“农民+公司”等机制,引导建立股权式承包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土地投资农业产业经营经营权,让农民分享增值收益。 。 要加快培育各类社会服务组织,通过土地托管、生产服务、营销等方式,将小农纳入现代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 要完善小农扶持政策,提高小农组织发展能力,拓展小农增收空间。

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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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要着力点仍然是妥善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系统部署。 重点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延续的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稳妥推进宅基地改革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一)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续约的基础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 这是党中央针对广大农民的殷切期望所做的事情。 做出的重大决定。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第一轮承包期满、延期时,由于农业税费负担过重,一些农民放弃了土地,造成了许多遗留问题。 此外,在30年的承包期内,由于人口增减、征地、开荒等原因,积累了不少矛盾。 2023年之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将陆续到期。 为确保政策连贯、平稳过渡,将选择部分到期较早的地区进行试点,并开展合同期限再延长30年的工作,探索解决各种问题。 这种突出矛盾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为全国第二轮延续承包的具体措施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并通过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为农民提供了长期的“定心丸”。

(二)对确权、登记、发证进行“回头看”。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 它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必须稳妥、细致、务实开展。 去年年底,各地基本完成了这项工作,但有的地方还没有完全下达令状,有的地方还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还不能就此罢休。 今年,我们要重点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把工作自始至终做好。 要全面排查发证不足、确权迟缓、漏人漏地、信息不准确等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化解遗留问题消除历史,并确保向农民发放证书。 。 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细则,充分发挥调解仲裁作用,努力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基层。 要加快各级承包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加大承包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的应用。

(三)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并行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步。 一项重大创新。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创新的根本方向。 刚刚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正式写入法律。 下一步,要尽快将这些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规章制度,完善“三权分置”。 政策体系。 要深入总结近年来各地探索经验,指导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运作,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上签订备案方式,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精准服务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制定推广全国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政策体系。 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制度,研究制定土地经营权出让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办法。 继续巩固“温室”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遏制“非农用地转用”乱象,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加快国家级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运行,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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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 农村宅基地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开展的重点任务。 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守住底线、稳妥推进。 2015年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 经过四年的探索,这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受益于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同时,考虑到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度和复杂性,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核发工作,力争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核发工作。到2020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放工作,要稳妥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扩大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文件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宅基地使用规定。 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还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离”,实行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保障宅基地农民资格权和农民权益。 住房产权、适度放开宅基地和农民住房使用权。 要结合发展乡村旅游、返乡创新创业,探索盘活闲置宅基地、农家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农户调查农村建设理论基础,摸清全国宅基地基本情况。

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管理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大事。 推进这项改革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护农民权益、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施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部署。 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围绕农村集体资产清算清核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两项硬任务,做大做深、抓紧抓好注重细节,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按期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算和验资工作。 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最基础的工作,中央要求2019年基本完成。目前,各省进展有快有慢,差距明显。 要加大人力、物力支持,严格落实政策,确保按期完成。 要研究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受理标准和数据报送流程,各省份6月底前将清产核资数据报送长城。 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核对等检查、核对。 各省将及时向国务院报送完成情况汇总报告。 全面总结经验和成果,推荐一批先进模式。 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将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平台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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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继续做好现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确定10个左右省份和部分市县开展产权制度一体化试点,鼓励各地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试点结合实际,力争覆盖全国80%左右的县级单位。 试点要在会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收入分配、权力提升等方面取得突破,为综合改革探索途径、积累经验,确保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选择部分第三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评估,推荐一批典型案例。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编码,确保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领取登记证书。

(三)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落实中央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制定实施方案,支持2万个左右村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树立一批地方看得见的样板并从中学习。 各地要落实政府拨款、免税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并探索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 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本变股、农民变股东的经验,丰富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方面。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重点围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保障保险、农村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体系作出具体规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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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意见。 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调整完善“黄箱”政策,扩大“绿箱”政策使用范围。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引导生产、调节供需、调节进口,进一步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缩小价差与市场价格; 更好发挥玉米、大豆生产投资补贴政策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 要完善农业信用担保利率补贴和有奖补贴机制,研究制定担保机构业务考核具体办法,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加快扩大担保规模,切实发挥担保作用。农业保障体系。

(二)按照扩大覆盖面、增加品种、提高质量的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推进水稻、小麦、玉米全额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扩大农业巨灾保险试点和“保险+期货”试点,探索以奖代补试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三)全方位放开“三农”金融服务,推动农村金融回归本源。 针对长期以来农民和农村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逐步恢复正常经营。扎根服务当地“三农”,聚焦差异化准备。 提供存款利率、差别化监管措施等政策支持和考核监管,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村口牌坊,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更多配置到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拓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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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武器。 先试点农村建设理论基础,后总结推广,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巨大成功的基本经验。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改革试点试点进村大门牌坊图片,既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推动落实改革责任,又作为改革示范引领整体改革的重要手段。

农村改革试验区是中央推进农村改革试点的综合平台。 它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成长。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国务院设立的30个试验区,先后在粮食购销制度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性试验,并取得了一大批成果。 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到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从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到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从放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限制到逐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改革农村税费制度到建立农业扶持保护体系,从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到完善自治与法治、德育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这些重大农村改革的背后,农村改革试验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今年是新一轮农村改革开局之年。 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必须用好农村改革试验区这个“试验田”。 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是一项牵动全国的系统工程。 我们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步推进。 我们既不能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也不能急于求成。 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颠覆性错误,充分发挥试点作用。 试点对整体改革起到了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 要按照“扩大覆盖、加快推进、融合发展”的要求,支持试验区拓宽改革领域,深化试验主题,加大改革力度,加快试验步伐,开展试点工作。深化综合改革试点。 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申报试点任务。 推动各试验区加快建立健全改革激励机制、容错机制、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加强改革试验任务成效评估,加强试验区考核管理,探索建立试验区运行管理考核制度,健全试验任务终止和终止机制。试验区的撤销和增加。 及时总结经验,推出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成果,推动试点成果转化为政策。

2019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工作重点,列出了任务清单。 可以说,中央关于农村改革的重大政策已经确定,部署要求也已经明确。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真正融入中央对形势的分析研判和工作的部署要求。 狠抓落实,确保顺利完成2020年农村改革的硬任务。

(作者为长城政策改革司司长、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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