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六安事业单位面试热点:公民意识农村建设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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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意识的培养落实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对农民进行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具有相当关键的意义。(一)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力量。调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加快推进农村、农民社会化的过程。公民意识是新型农民所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三)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三)将公民意识的落实体现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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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民意识乡村建设培训[论文摘要]公民意识具有复杂的内涵体系,其基本内涵包括权力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 培养农民公民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基层民主的进步。 要一如既往地关注农村经济发展,夯实农村公民意识基础;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 将公民意识培育落实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编辑。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生了历史性深刻改革,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 但一段时期以来,农业农村发展出现“瓶颈”,城乡差距拉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新农村建设就是协调城乡发展,解决农业与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处理好工业与农业的关系,带来我国农村整体面貌的根本变化。 新农村建设的关键词是改革; 新农村建设能否成功,取决于我们在一些根本性问题上的转变是否到位。

“伟大的改革不是由思想引起的,没有思想就没有变革。” [1]同样,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有相应的意识形态支撑; 其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至关重要。 一、公民身份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内涵 公民身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 公民身份首先是一种法律意识,因为“公民”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定国家国籍,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2]因此,法律范畴内的公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认同,以及在这些认同基础上形成的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以及能够通过个人行为履行法律规定的意识。 公民意识也是一种政治意识,而且是一种现代政治意识。 其本质是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反映。 公民意识是民主社会中公民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力、社会责任和基本社会规范的自我认识; 他把自己和他人视为平等的、有尊严的、有价值的人,他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始于对自身权力的要求。 作为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意识“集中于公民对社会政治制度和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

[3]但我们都知道,公民意识这样一种引导性、倾向性的思想不能只体现在一个人的法律和政治活动中,而必须渗透到一个人的整个社会生活中。 公民意识与其他意识形态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人类行为。 因此,公民意识可能来自于直接的法律和政治实践、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关注以及一个人在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带来的思想。 从这个意义上看,公民意识还具有社会伦理意识或道德意识。公民意识的特征从不同的角度被赋予了多重而丰富的内涵。 这些内涵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层次分明、自成一体的内涵体系; 公民意识的内涵体系具有随着实践的进步而成长和演化的能力。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权力意识。 权力意识应该是农户兄弟首先树立的意识,因为权力体现了地位。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只能通过人民享有的权力来体现。 我国农户权力意识的缺失,并不是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没有给农户留下一席之地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是否矛盾,而是农户还没有充分自觉地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权力主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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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民自身的法律、政治、文化素养不高;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政治文化素养不高。 另一方面是因为过去几六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对农村社会的管理方式,剥夺了农民发展权力意识的机会。 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户的生产生活被“安排”,相关权力被掏空; 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力甚至打着集体主义的幌子。 虽然政府对农村的管理不再像人民公社那样层层控制,但农民仍然被视为管控对象,他们的权力不被重视。 长期受到残酷的对待,农民变得僵化,漠视自己的权利。 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有意识的存在”。 [4]无意识的力量不会帮助农民实现自己的主人。 可见,权力意识是农户所有权意识形成的最基本基础。 权力意识是增强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的第一动力。 (二)责任意识。 所谓责任感,是指公民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基础上,清楚地认识自己对社会、国家和他人的责任,以及当自己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时将受到的抗议和制裁。 这些责任有些情况下是法律上的,有些情况下是道德上的,所以责任感可以粗略地理解为义务感。 公民责任是公民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的理性自律。 当公共利益可能被自己或群体的利益“侵犯”时,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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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农村建设中,明确公民意识中的责任感,其意义在于让农民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本村相关的公共服务、共同事务的管理和建设。 在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事业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对吸引和鼓励农民参与集体事务建设,如修筑乡道、维护水利设施、改变村容村貌等,将起到思想上的作用。 除此之外,农民也是农村维权机构认可、授权和监督的实际主体。 责任意识还意味着,一旦发现基层组织或个人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或者权利被滥用,农民有责任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纠正错误,并重新选举党的领导成员;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意识到,如果不这样做,同村的公共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与公民身份一样,公民责任是不可剥夺的、不可避免的、不可出售的[5] (72)。 (三)民主意识。 民主的核心含义是少数服从多数。 所谓民主意识,是指公民在处理与自己有关的公共事务时,在表达自己的意见后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是否矛盾,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 只有这样,他才能真诚地尊重、同意并执行多数人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做出的选择,无论这个选择是否与他自己的最初意见一致。 民主是现代政治最基本的核心概念之一,但不应认为它只与政治有关,而应将民主概念纳入人们的共同行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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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民主意识是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新农村建设民主意识的基本要求是让农民认识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石牌楼图片,可以自由表达对村务和公共事务的意见; 这些平等权利不受年龄、性别、资历、收入、职业、社会地位等差异的影响。民主意识的普遍树立,是为了吸纳更多的人参与新农村建设,改变一些农户认为整个农村的发展、农业进步只是村领导或一两个“能人”的工作的错误思维和惯性; 让他们真正认识到全村的事情要全村管理,并吸引他们采取实际行动。 (四)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一方面是指公民从心底里承认和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法律; 拥有法律意识,表明一个公民正确处理自身与社会关系的成熟程度。 法律是现代社会一切正常生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秩序建设的基础。 大多数农户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纪守法,不违法,但农村习俗仍然影响着农户认识问题的角度和行为方式的选择; 农户法律意识的缺乏表现在很重要的一点,当农村习俗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矛盾时,大多数农民就会把法律放在次要的位置。 这是一个传统问题,也是一个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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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常年围绕宅基地界定、土地使用权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的一个重要症结。 对于这些问题,尽管国家权力机关有所介入,但也面临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的困境。 对此,应该说,法制是我们社会生活的方向。 新农村建设就是打破城乡鸿沟,推动农村进入现代化社会。 法律取代传统成为农民的行为规范已是大势所趋。 法律意识的树立,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全面衰落,有利于农户更好更快地融入现代社会的大潮。 同时,这也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转贴于农村研究文章【字体:伟大公民具有多维内涵。 权力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只是其基本内容。 从中可以衍生出许多新的内容,如参与意识、价值意识、协商意识、公共精神、独立人格等。在新农村建设中,这些内容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公民意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实践中,公民意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好处”:(一)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 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党和政府新政的大力支持和资金启动后,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发挥农民作为建设主力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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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体作用的发挥是有条件的,就是农民能够真正把新农村建设当作自己的事,自觉、主动、主动地努力去做。 前几年就指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是用农业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 农民从农业发展中获得的实际收益非常有限,农民的积极性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但现在,我国工业有能力反哺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可以让农民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意识的树立可以帮助农民更加正确地看待现有的城乡差距、工农差距,更好地对待和享受自己的权利,更积极地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可以说,公民意识是激发农民主力军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心理谋划。 (二)公民意识培养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 发挥农民主力军,必须培育新型农民。 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增加农业生产丰度和农业效益农村牌坊门楼,通过提高农民文化素养和农业技术素养增加农民收入; 因此,新型农民不仅要有高学历,还要有新修养。 “教育、技术、管理”是“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新型农民的基本要求,但我认为这还不够。

因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推进和深化农村和农民社会化的过程。 这是人与人关系的深刻变革,本质上涉及政治问题。 公民意识的培养可以使农民在如此深刻的社会化进程中更好地适应现代发展所要求的传统乡村社会的变化。 公民意识是新农民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 (三)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我国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民主状况极大影响我国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 同时,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基石,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体民主的推进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至今,仍徘徊在较低水平。 究其原因,在于封建极权思想的影响和千百年来积累的陋习。 改变这些状况,必须重视加强思想教育,从认识的角度找到问题的症结,拔出旧根,种下新芽。 平等、民主、自由、理性等理念一直是对抗极权意识形态的最有力武器,它们都蕴藏在公民意识之中。 公民意识的树立,可以激发农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享有管理权,履行监督义务,促进基层民主发展。 三、如何培育农民公民意识 (一)继续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夯实公民意识扎根的社会基础。

公民意识的产生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上的。 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才能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公民意识才能真正形成和存在。 新农村建设,要进一步稳定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充分发挥市场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 引导农民遵守市场规律,逐步适应和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为农业发展找到出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农民收入。 只有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必要的独立自主,农户公民意识的建立才有基本的经济基础; 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有利于唤醒农户的竞争主体意识。 如果仍然用政府来组织生产活动,公民意识就无法在农民心中真正建立起来。 (二)加强农民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构建公民意识教育机制。 我国农村家庭文化素养整体水平较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 近4.9亿农村劳动力中,40.3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为文盲、半文盲[5]。 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知识和权利内容的接受和正确理解,从而未能培养起基本的公民意识。 如果文化素质不提高,其他一切素质的提高都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因此,要不断巩固和提高我国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消除新文盲; 通过举办夜大、闲学团等方式,加强成年农民的教育,减少文盲,提高农村基本文化水平。

在理念灌输方面,应将公民意识作为思想政治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课程体系,并采用儿子推动家长的方式,强化乡村社会对公民意识的关注。 还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加强公民意识具体内容的宣传。 (三)体现公民意识落实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农民自己的事。 从基因意义上来说,任何意识意识的形成都是从日常行为的主要经验中积累和提取的。 在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中,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城市、城市居民都应该关注农民。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摒弃农民落后于村、农民愚笨、农业“低等”的歧视性误解。 要把农民视为与我们平等的中国公民,积极回应农民的公民权利追求,帮助农民树立自信心,为农民树立公民意识提供优质的社会环境。 这不仅是帮助农民树立公民意识的一个努力,也是我们质疑自己公民意识的一个起点。参考文献[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6:24 [2]唐从耀,法律基础[M]南宁:广西出版公司,1992:81 [3]胡红红,论公民权的内涵[J]长江大学学报(人文社)城市版),2005(1):70 95:72 [5]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学习用书本书编辑组[M]上海:新华出版社,2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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